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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发行股权向社会公众集资 投资人已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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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威近期,有投资人反映称:江苏领航能源科技公司在江苏常熟、浙江绍兴、南浔以及上虞等多地设立分部,承诺固定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股权、借款等名义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常熟的罗女士告诉记者,她从2019年开始陆续在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有200多万元,至今都没兑付。随即她向记者讲述起她的境遇:“公司里面的领导人会轮转到办事处,比如说一九年的时候,他需要募集多少资金,就出一个方案,然后过来到办事处讲。比如说像我是常熟,那他就会到常熟来讲,说最近公司缺多少钱,然后有一个什么样的方案,就让我们去参加,就让我们有多少出多少钱,每一次的活动都是以这种方式。常熟办事处里面认识的人跟我讲,讲了以后,我觉得项目蛮好的,然后就开始投。后来是建了工地,那觉得是有实体,所以就更觉得可以,然后就又投;让我受骗的是什么原因呢?常熟的领导人,他每次都是讲个利好的消息,我们平时相处得像朋友一样,我就心里想,如果是朋友应该也不会故意(骗我)。有时候公司也会组织这些经理人集中在一起,然后那个朱先帅他就会讲一讲公司利好消息,后来有了工地以后,就是去参观工地什么的,然后说一年组织一次到盱眙工地去,就是集中的去参观、开经理人的会议,是这样的方式。”

  罗女士告诉记者,经理人也是投资人,介绍客户到南京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会有一定的佣金。

  记者询问有没有就兑付本息的事宜跟公司沟通时,罗女士说:“当时有的,公司说没有钱。其实确实是被他们洗脑洗的,就是一直想要支持,支持他,让他投产,所以说当时利息后来都没发,没发他就奖励股权。”

  罗女士提供的《领航能源到期债权处理方案》显示:经公司研究决定,针对2023年到期债权,做如下处理方案:

  2.延期18个月(一年半):每9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利息为延期金额的12.5%,

  3.延期24个月(二年):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利息为延期金额的17.5%,

  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显示:甲方为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先帅,乙方为投资人,丙方是朱先帅。协议规定:根据甲方的融资需求,本次释放20%股权,作计20000万股,乙方同意投入贰佰捌拾万元作为投资款,购买35万股,享有甲方相应股权分红权;乙方同意该股权由丙方代持。乙方保证5年内不撤资,以确保甲方的正常运营必威。

  记者发现,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释放20%股权,作计2亿股,以销售股权名义融资,而股权却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里还规定投资人5年内不撤资。股权没变更,投资人资金却进入自己账户,这就是所谓的“空手套白狼”吧。

  除此之外,罗女士还给记者看了她在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借款合同,甲方分别是江苏帅统天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绍兴帅创企业管理合伙企(有限合伙)。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帅统天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朱先帅100%控股的公司,绍兴帅创企业管理合伙企(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是朱先帅(占股99%)以及江苏帅统天下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没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融资的经营许可呢?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江苏领航能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7日,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先帅。经营范围:生物有机肥研发、生产、销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处理循环利用,生物质(沼气)发电,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咨询管理,污水治理、土壤修复、改良技术开发,有机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农业现代化立体种植技术应用。

  很显然,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公开吸储的资质。该公司还多次被列为被执行人;1月9日,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法人代表朱先帅被限制高消费。

  记者发现,案号为【2024】第0830民初404号的开庭公告信息显示:被告一是熊之瑞、二是江苏鹏元万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是朱先帅、四是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第0830民初1478号开庭公告显示:被告一是江苏鹏元万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是朱先帅、三是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是领航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元万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熊之瑞,股东熊之瑞与朱先帅。

  记者从投资人处获悉,2023年4月14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向盱眙县公安局发出案件移送函载明:江苏省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涉非法集资之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无独有偶,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原告黄某与被告江苏鹏元万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依职权查明,自2018年以来,本院已陆续受理以鹏元万**公司为被告的民间借贷或合同纠纷案件27件,金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壹佰陆柒拾万元,近期本院另案以鹏元万**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裁定已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多份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现有证据,鹏元万里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023年1月9日,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限时流通股,方案显示:经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特别拿出1000万股江苏领航股权,推出经理人限时流通股方案。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限时流通股作以下承诺:

  1. 经理人可将此认购的限时流通股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在市场上销售,销售价格8元/股。销售款项打公司指定账户(公司返还经理人),签正式股权合同,附打款凭证;

  2.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期间收回经理人全部限时流通股(减去已销售部分股数),回购价5元/股。同时收回承诺书。

  2023年1月29日推出的《江苏领航能源经理人限时流通股补充方案》显示:公司按经理人期间所销售的限时流通股数,以6元/股返还经理人,2023年1月29日-2月2日期间,经理人每销售1万股限时流通股,奖励灵山祈福名额1个,依次类推,上不封顶(只能带股东、客户),补充方案结束后,经理人余下限时流通股继续参加原限时流通股方案。

  为了丰厚的奖励,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群里的消息煽动意味越发明显:“此时此刻已经突破3200万了,报单还在继续,有的经理人借的钱、贷的款还在路上……”这已经是融资无底线了,完全不考虑投资款不能兑付,投资人将面临怎样的处境?《限时流通股认购榜》显示,截止2023年1月18日21时30分,融资额度高达4428万元。

  2023年9月5日,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权产品,分别是“领航金选1号”“领航金选2号”“领航金选3号”,这些产品都是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然而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没有擅自发行股权股票的权利。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罗女士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额度已经七八亿元人民币,都没有兑付,所谓的项目几年了还没有投产。本月底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在盱眙县举行投产活动,还有周年庆活动,公司会邀请一些领导以及股东参加。

  罗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行股权,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储的行为或涉嫌非法集资。

  记者已将此事向相关部门反馈,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犯罪,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3月26日,记者到江苏领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公地采访,前台告诉记者公司负责人都不在,会向领导反馈,截止发稿,并未收到该公司的回复,记者会持续关注此事后续进展。(记者 楚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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